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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解散的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业务经营活动,向中国保监会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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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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