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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中国XX依据《保险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拟设外国保险公司分的总经理。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是指由外国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记载被授权人的权限范围。
外资保险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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