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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理,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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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针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处理涉外事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地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第97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出国:(1)有犯罪嫌疑(2)有未结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国(3)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得出国的其他情况。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发生特殊涉外交通事故的,交警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
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按照我国的规定进行,也可以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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