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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所需提交的材料

2024-11-16
本公司为每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项时,需递交以下相关证明文件:首先,已通过网络提交并审核成功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需打印;其次,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以供核对;然后是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以确认;此外,还需向当地社保局提交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复印资料(请务必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我们还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同样需加盖银行公章);最后,我们会要求单位经办人员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则应及时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该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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