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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有: (1)除急诊外,在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按现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6)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7)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其余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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