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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刑事案件一审只开一次庭,不过如果检察院申请休庭、补充侦查、调取新证据等,及辩护人、被告申请调取新证据或有其他突发的情况致使庭审无法继...
发回重审的,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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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两次最终审判。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二审就已经终局了。一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还有权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直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程序错误引起的发回重审案件不会有次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扩展资料: 最高法:限制发回重审的随意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标准,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而过半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再加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负面影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各级法院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 为减少发回重审的随意性,司法解释明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以“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上,司法解释明确只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发回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重复发回重审实际上是违反最高院的解释的。因一审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如果重复发回重审相当于给当事人无限期的举证权利,然而这是与法律规定意思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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