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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遇到困难可以用敲诈勒索罪未遂辩护词,急需一笔资金维持经营,本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这...
首先写对于案情的看法,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处罚条件从轻处理。写明具体理由,比如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结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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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书写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其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控诉方的公诉书中认定XX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X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XX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 第一,从敲诈勒索罪主观构成要件来看,XX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第二、从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上看,XX并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即并没有对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 第三、从该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来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需要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需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在本案当中,XX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综上所述,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分析,我的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XX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综观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XX对“受害人”实施了威胁或胁迫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XX“强行索要受害人”的财物。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法作出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无罪判决。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当代法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疑罪”择其有,无疑是轻视人权,滥用刑罚权及社会本位的表现,与刑法的保障机能和现代刑事法制的根本精神相悖,“疑罪从无”则是其必然的结论,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强索财物的目的不违法,被告人就不具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即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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