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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2021-10-20
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得到同意,派本律师担任她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会见张某,阅读文件资料。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本律师对张某犯恐吓罪没有异议,现就张某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在法庭合同时作为参考:1、受害者李某对张某侵害的事实成立。关于本案的事实,本辩护人同意张某对受害者构成对张某侵权的辩护意见,不怎么说。这个事实由受害人李某本人于2008年11月2日的陈述(详见第五卷55页).浩某的供述(详见第二卷15页).江某2008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三卷24、25页).王某在2008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四卷26页),张某的于2008年11月2日的供述(详见第一卷4、5页)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二、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张某被侵权后,浩某.江某.王某对受害者李某采取暴力行为,索取2万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但是,本案的事实也表明,敲诈的金额达到了2万元,但是由于受害者李某立即通报,公安机关立即解决了事件,张某的敲诈行为没有实现,受害者李某没有交付2万元。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执行犯罪,除了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失败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张某的行为是敲诈罪的未遂犯。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轻或减轻处罚。三.张某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1、本案中,张某等人对受害者造成轻伤,张某家在偏远农村,上有年老多病的父母,下有3个孩子,其中2个未成年,家庭生活困难,但其亲属仍欠债,筹集1万元,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2、张某被刑事拘留。逮捕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科学调查,深深告白自己不合理的行为,希望得到广泛的处理。无论是在公安调查阶段,还是在检察官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阶段,如实说明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改的表现都很明显。张某已经没有人身隐患,对社会也没有危害性。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4条.第23条的规定,属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张某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也为了给张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予以考虑。辩护人:XX。

相关法规

《刑法》第2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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