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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进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开出增值税发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进项=本月应该交税金(销项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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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的; 4.用于个人消费的; 5.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7.购进的贷款服务; 8.购进的餐饮服务; 9.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10.购进的娱乐服务; 二、因操作不规范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形 1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1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凭证不合规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形 1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14.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15.失控发票 1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以下增值税收入税不得扣除1、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保存增值税收入证明书或增值税收入证明书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算其他相关事项2、一般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销售额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扣除收入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会计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正确的税务资料(一)用于购买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改建、装饰建筑,财务上如何计算,属于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买商品和应税劳务。(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买额和应税劳务。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员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以福利、报酬、津贴等形式分发给员工个人的物品。(四)购买非正常损失的货物。(5)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品消耗的购买商品和应税劳务。(6)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包括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霉变质等损失。(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购买中国原材料承担的进口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售税额中扣除,应计入成本处理。(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制系统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取得该专用发票发行之日起180天内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发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后,认证期限为发票之日起360天以内),不得扣除进项税额的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制系统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扣除的,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九)纳税人退货或折扣回收的增值税,应从发生退货或折扣的当期退货税额中扣除。(10)购买商品从销售人员获得的各种形式的退款资金,应根据购买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减少的进款税额,从获得退款资金的当期进款税额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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