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不可扣除的进项税:(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除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买货物和相关应税劳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项目的进口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扣除: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除增值税项目。购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商品或应税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买商品和相关应税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是产品。产品消费的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商品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商品运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人已浏览
604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