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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日,但是补正申请材料、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审查依据、现场勘验、鉴定等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还要考虑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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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事情;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现在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现在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提供所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这些: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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