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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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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但是,因为条例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作了细化和补充,因此,本项也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细化。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明放弃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基于行政复议以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特点,自然也以申请人的放弃而终止。 (二)申请人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消灭,没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或者其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或者可以依法推定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可以发生转移,由他人继承、代理或者承受行使。如果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活动自然也应当终止。其中,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明示的方式,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二是推定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在这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但是其长期不明确表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表明其并不重视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带来行政秩序的不稳定,因此,本条比照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行政复议终止,也就是说,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维护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行政复议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达成和解,表明双方的行政争议已经得到自行解决,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在继续进行审理,因此,行政复议活动可以终结。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必须是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达成的。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具体来说,就是申请人被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后,因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而将此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可以终止行政复议。主要理由:一是,出现这种情况时,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被吸收到刑事拘留中,如果刑事拘留措施出现错误,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得到补救,可以不再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不至于造成当事人权利无法救济的问题;二是,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与刑事侦查有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如果再由行政机关受理变更之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都已经相应移转,可能既不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答辩,也有可能会影响刑事侦查活动造的顺利进行,所以,条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行政复议。 准确理解本款的含义,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如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前,已经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也包括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比如,对申请人实施证券市场禁人措施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况,因为这些行政处罚或者处理不属于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无法被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所吸收,所以,有关行政复议活动并不因此而受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理。二是,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必须是基于有关行政拘留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能够被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吸收而且已经被吸收的前提,如果有关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能被刑事拘留措施吸收或者已经无法吸收的,行政复议还不能终止,而是应当继续审理,以防止出现申请人丧失救济渠道、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不合理情况。三是,实践中,有权实施行政拘留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不能滥用本条规定,而是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绝对不能因为采取行政拘留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就将其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否则,应当作为打报复申请人的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行政救济和层级监督活动,自然也应申请人的放弃而终结。因此,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实质性审理,也不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是要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其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终结。它与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相同,都是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最终的实体性处理的一种法定形式。由于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最终的实体性处理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对外代表的是行政复议权的归属,而行政复议机构仅仅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内部机构,因此,不应由其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而是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因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如下: 1、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释行政复议法第8条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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