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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调解减半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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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一种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简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和答辩方式简单,可以口头起诉和答辩;2、受理程序简单;3、传唤方式简单;4、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5、审判程序简单;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7、审判期限短。所以,对于案件简单明了,财产纠纷不大的离婚案件,一般可以采用简单的程序。
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由审判员单独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简易程序;(2)告知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上述条款,适用于简单程序的是事实简单、清晰、无争议、社会危害小的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将被关进监狱。也许社会危害不大,后果不严重,但案件更复杂,也将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法庭。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程序上相对简单,审理期限缩短为3个月,标的金额小于当地年平均工资30%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简易程序也可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简单案件,简易程序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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