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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增加持有的股份,流程是: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然后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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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变更要求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当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包括:转让双方、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的行使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和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4、签订协议;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大会决议(包括:新股东大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大会决议(包括:新股东大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6、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由投资者盖章。7、提交相应的材料和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9、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增加持有的股份,流程是: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然后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性规定,自然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处理有限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股东去世后,继承人只能转让股权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份转让前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一半以上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有法律禁止时,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程序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股东愿意转让或第三方愿意收购,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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