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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
刑事自诉案件不容易立案。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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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如下: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3、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之规定,有以下8种刑事案件,不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 (1)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 (2)一般的侮辱、诽谤案; (3)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 (4)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5)由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 (6)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7)一般的虐待案; (8)遗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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