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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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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以下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消费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以下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为欺诈行为的15类行为是:在销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故意使用“八两秤”;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真实名称和标记;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演示;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实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合格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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