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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公共区域可分摊: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设备间、保安室、变电室、过道走廊、公共门厅、垃圾道、共用墙,此外还包括整个服务公共和管理用房。...
不应计入共享面积的有: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热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独立使用空间具有使用功能,售房单位自营自用房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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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12-1]中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以下共享区域:电梯井、管道井、楼梯井、设备室、安全室、变电站室、走廊、公共大厅、垃圾道、共用墙,包括整个服务公共房屋和管理房屋,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不计取物业管理费。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楼外用作公共休息的设施或架空层。以及凡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经营性用房的会所、储蓄所、娱乐会所等,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也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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