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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民...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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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规定了避职。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副院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助理法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从人民法院离职后两年内,法官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离任人民法院后,不得担任原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和子女不得担任法官在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离婚诉讼申请回避须注意问题有审判人员具有回避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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