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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分为:一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首要前提。故意犯罪主观上有明知和希望的情绪;过失是一种疏忽或相信可以避免,而不是刻意追求某种结果。我国《刑法》以故意犯罪为原则,以过失犯罪为例外。我国刑法中的罪名大多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只是刑法的一小部分。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 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 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 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C.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原件在移交数字化加工单位前,由档案部门工作人员预先清点、检查、登记,确定需要数字化加工的档案案卷。 (二)档案原件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履行出入库手续和交接手续。 (三)在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有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在场进行全程监督,及时解决生产加工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泄密隐患。 (四)档案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进度,不定期对已完成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原件进行抽样检查,确保档案原件准确、完好。 (五)档案部门对数字化加工单位指定从事数字化生产的工作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同时,每个工作日到场的工作人员需进行签到登记,签到表由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 (六)档案部门必须与承担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数字化加工单位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数字化加工单位同时必须与从事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七)生产加工完成后,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将生产加工的档案原件、档案数字化信息及其存储介质全部移交给档案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并办理移交手续。 (八)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扫描仪必须符合有关保密技术标准和保密要求,并按涉密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扫描设备。 (九)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应当严格遵守计算机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根据所处理档案的最高密级,确定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护措施。 (十)使用计算机及设备禁止接入互联网或单位内部局域网,必须与其他网络完全物理隔离。不得安装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和联接无线鼠标、键盘等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任务完成后,应当继续按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或者拆除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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