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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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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超过应缴保费日期60天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终止效力,从终止日起满两年未缴纳保费,且未与保险公司达成新的缴费协议,保险公司可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保险法》规定: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投保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缴纳当期保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缴纳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额。如果被保险人在定金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可以扣除拖欠的保险费。第37条合同效力按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达成协议,投保人补充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合同终止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按定金规定解除合同时,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人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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