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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轨道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进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补贴。市城乡建设、交通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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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一)拆卸建(构)筑物;(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五)大量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鼓励在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质量和节能环保水平。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进行规划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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