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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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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下列条件不能转让: (1)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 (3)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完成供排水、供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权属未进行登记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未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的;(四)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已作他项权登记,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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