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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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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是心理测试的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明力如何。我国民诉法列举了证据的形式,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由于测试是用纯机械性的手段,对涉案人员生理参量的测试,针对的是涉案人员心态的测试;而鉴定则是依据专业的科学技术,对案件事实作出检验鉴定结论,针对的是事实本身。两者并不相同。因而,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在这7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中。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确认心理测试结论在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测谎结论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对法院对证据的确认在民事诉讼中的确认方式是这样理解的:1.脱离待证事实认证。证据必须依赖证明对象而存在,离开了证明对象,证据将无法发挥其效力。一份证据或一组证据有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价值。这里所称的待证事实,必须是针对特定的案件,具体而明确的案件事实。离开特定的案件事实,证据的证明力将受影响甚至没有证明力。例如,合同文本对于合同成立具有证明力,但对于违约的事实并没有任何证明作用;房产证对于证明房屋现在的登记情况具有完全的证明价值,但对于房屋产权的来源没有证明价值。实务中,有的当事人或律师在提供的证据清单中,不列明待证事实,或者笼统地将“本案事实”作为待证事实,这会导致法官认证时“无的放矢”。 2.混淆证明对象与认证对象。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在诉讼中,有必要予以证明的对象通常是事实,但有时候经验法则及法规也存在着证明的必要性。认证对象是指法官认证活动的对象,它是证据本身而不是案件事实。认证对象既包括证据的证据能力(资格),也包括证据的证明力。实务中,有的法官在认证时,直接对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予以认定,甚至对民事责任作出认定,{1}这不符合证据法原理。
民事诉讼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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