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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将不会停止执行。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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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则除外。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将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违法:(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这个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原则上是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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