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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其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规定了从事不同非法经营活动取得的违法收入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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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具体化,故法院在具体审判时是以刑法的规定为基本依据,以司法解释为具体依据进行判决的.对于刑法的适用,应遵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之前的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则适用之前的刑法;如果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刑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另外,刑法第225条修订前后都只有一个罪名,即非法经营罪.修正案七只是对该条第三项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也是犯罪的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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