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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同意接收劳动者的证明,连同劳动者本人的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登记申请;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
新成长失业人员、自由职业登记者登记失业提供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免冠2寸照片2张; (3)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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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登记,具体的审核办理要求如下: 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起,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5张1寸免冠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2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应自终止存档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存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5张1寸面观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后,并解除了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应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办理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地可能有差别),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凡符合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要先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保险登记表”。登记手续须由失业人员本人履行。如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凭失业人员的委托书、身份证、退工材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办理。办完登记手续后,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会告诉失业人员(或其他代理人),携带《劳动手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及《身份证》,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在指定日期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部门会根据失业人员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核定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上作记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每月必须凭《身份证》、《失业证》和《失业待遇征》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当月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连续两个月不登记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核定期限和标准后,失业人员持《劳动手册》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部门办理申领手续。职业介绍部门会指定职业指导员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签署“申领失业保险金承诺书”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每三个月办理一次。除失业保险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保险金不得由他人代为签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包括推荐到社区从事公益性劳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支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个证件对应持证人身份证,每个工人只能拥有独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而且证件必须由工人本人保管,不得转租给他人使用。就业失业者可以通过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支援政策和优惠待遇。注册失业者可以通过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者可以通过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国家、省、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支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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