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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任何违...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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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争议: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司法机关不受理补缴方面的争议,因此你只能通过向政教部们投诉的方式,要求单位补缴。但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社会保险争议最高院一直以来以回避态度处理,而各级法院则似乎以最高院的回避为充分理由对保险争议作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从本条规定看来,仍未见明确。首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是为社会保险手续”一句,“办理”“手续,颇为疑惑,笔者认为如果真要解劳动者之困,本条真意应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云云,才能更全面的保护劳动者,因为未缴纳能包含未办理,但未办理未见得能包含未缴纳。实际上,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害是一种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法院理所当然要受理的,但如何操作,何为损失,损失如何让计算,目前均无一定之规。但现状如此,律师无奈,劳动者只有拿起武器维护权益。建议行政投诉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果可以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如果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所以,在深圳,这类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至于损失如何计算,大体上按照可以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为标准认定,实践中,一般劳动仲裁会将这类情况发函给社保局,由社保局按照该劳动者的情况,核定出一个养老保险金数额,劳动仲裁则按照该数额进行裁决。 至于养老保险金如何计算,可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计算,比如:第十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第二十条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一)统筹养老金;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过渡性养老金。 前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一)统筹养老金;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过渡性养老金;四)调节金。 第二十二条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四)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深圳地区是不会引用江苏的处理办法的,这点是可以明确的,在深圳地区,法律上也不会支持江苏的处理办法,因为,深圳有自己的出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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