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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审查审查执行的特殊审查程序。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格的一种。我们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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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省、省、壮族自治区、省、省、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最高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合议庭复核的期限。也就是说,一个死刑案件到底要复核多久才能有定论(就是通俗说的:杀还是不杀),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刑诉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再审)等程序均规定了法定的诉讼期限,对各类强制措施也都有详细具体的期限规定,唯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虽然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有其特殊性,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不作出任何的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期限的不确定性状态将直接有损于一部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从逻辑上讲,任何程序性设置都应当有明确而具体的期限没有期限的程序实际上已经不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二、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1、核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2、发回重审。(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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