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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运营单位经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可以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
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与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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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工作。
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配置消防、防汛、报警、救援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三)加强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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