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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由人民法院制作《拘留决定书》,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3、被拘留...
1、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由人民法院制作《拘留决定书》,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3、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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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
1、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由人民法院制作《拘留决定书》,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3、被拘留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适用民事拘留的过程中,如果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可以请求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民事拘留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罚款合并使用,但是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拘留措施不得连续使用。
刑事拘留程序如下:1、拘留决定。(一)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请求拘留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请求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二是执行拘留。(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如果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人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戒指。(2)拘留后,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除妨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还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3)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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