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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破产法第28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为处理破产案件中认定破产财产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 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
下列财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1、企业设立的公益、福利设施;2、债务人以仓储、保管、加工承包等合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3、抵押物、留置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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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以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财产;(二)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被担保债权剩余部分的除外;(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法有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特定债权剩余部分的除外;(五)在特定物买卖中,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转让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八)所有权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财产。
旧第28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为处理破产案件中认定破产财产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但是,新破产法对“财产”和“破产财产”做了清楚的区分。其中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新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公司违法所得; 2、公司不享有所有权财产,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仓储、加工合同、委托交易、销售、借款、存储、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其他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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