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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工资福利信息一般不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
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者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和权利者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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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在我国的民法上,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制止不正当竞争”规定在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部分)范畴。WTO中的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这些都说明,商业秘密在归类上,划分到知识产权范围。
普通劳动合同不属于商业机密,但是有些劳动合同包含保密条款或者附件有保密协议,或者单独和劳动者签署了保密协议,则该公司可能对劳动合同内容也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认为是应当保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提示的情况,对手国内公司分析了劳动合同并予以借鉴或使用,不违背商业伦理。如有进一步询问, 追问 如果是普通的合同竞争对手借鉴的情况,在法律上有什么解释呢?请教 追答 劳动合同不属于作品,不适用于版权保护,而且劳动合同涉及到一份要交给劳动者、甚至有些合同是要在劳动局备案的,一边都是公开状态的。如果竞争对手借鉴了,无法对他进行法律制裁,但是可以发函要求对方不得扩大使用或者传播,即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来亡羊补牢,但是对方已经使用的情况没法再追究,下次再签合同一定要签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在我国的民法上,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制止不正当竞争”规定在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部分)范畴。WTO中的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这些都说明,商业秘密在归类上,划分到知识产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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