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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般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方面的原因受伤,实务中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是到当地劳动局有关部门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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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对于“交通事故”的理解,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即“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一概认定为工伤。虽然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但有一个前提是该类事故伤害中职工的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一定的争议。有人从字面解释,认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从反面解释就是仅排除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对于本人承担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及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简单地从字面进行理解,应从立法目的进行解释,即在该类事故中,职工只有在无过错或者虽然有过错但该过错程度仍无须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在此类事故中,职工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其过错程度是主要责任的过错程度还要严重,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在此类事故中,职工只有“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0年12月23日印发的《(修订)宣传提纲》(人社厅发〔2010〕115号)中也提到,修订后的条例一方面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即: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应当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以鉴定结果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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