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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如果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当事人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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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没有对离婚后父母看望子女的时间进行规定。父母看望子女的时间是夫妻双方在自行约定或者判决时判决的,如果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不执行判决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照协议或判决书看望子女。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有探视权,那么探视权的时间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有什么要求吗?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以上是对 离婚探视权时间规定的相关资料。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时间具有如下规定: 1、一般来说,子女探望权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协商。 2、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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