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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施。本解释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的人身损害...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具体解释呢: 第一,“雇员过错”,主要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作为原告证明雇佣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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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第1条到第5条,规定的是关于侵权法总则方面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规定的是新类型的侵权责任制度,也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从第6条到第16条,在这11个条文中,规定了很多重要的新型的侵权责任制度,比如说第6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新规定第7条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也是最新作出的详细规定。以下分别规定的是法人侵权、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工伤事故责任、帮工人责任等等,讲的都是具体的侵权制度。 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就是第17条到第35条规定,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赔偿项目和具体的计算方法,这部分对实践操作最具有操作的意义。最后一个条文是 第四部分,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也就是第3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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