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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只要户籍本上祖孙三代都在一起,那就是一户,既然是一户,那总面积不超过135平方,房屋占地面积为135平方的70%是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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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仅包括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申请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由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发生分歧的,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属于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故离婚双方无权请求审理离婚纠纷的人民法院划分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确权后陕西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规定未经批准占地建房,均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以下规定供您参考。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
(一)无偿取得、无成本留置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 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目前农村宅基地实行福利性分配和无偿使用,农民取得宅基地基本没有成本,客观上加深了宅基地私有的传统观念,部分农民存在“农村土地想在哪建就到哪建”、“不占白不占”的心态,导致私自建房、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普遍。同时,农村宅基地取得监管不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闲置宅基地、监管宅基地使用的能力和动力不足,加之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以及祖宅不卖等风俗习惯,农村“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宅基地是无偿无限期使用,加之受“以土为本”、“叶落归根”等传统观念束缚,不少农民在新建住房或迁居城镇后,不愿将原有宅基地复垦或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人走房空”、建新不拆旧,不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 (二)有偿退出机制不健全造成宅基地大量空置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宅基地还没有建立有偿退出机制。即使有些地区开展了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但由于补偿标准低,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少。如洛阳市2009年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但至今全市完成办理进程手续的只有99户,收回宅基地仅70处。据洛阳市2010年调查,78%的农民工认为放弃宅基地补贴标准偏低,仅靠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户补贴约2-3万元)在县城或市区购房的资金压力难以承受。同时,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需要县级财政配套,但县级财政大部分是吃饭财政,区县政府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出的积极性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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