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你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一年内没有建房的,村委会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可进行交易 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户因在外发展已经定居城市,手中的宅基地可进行出租,入股,交易等,众所周知现今农村宅基地出现大量的浪费,这项变动对于目前宅基地浪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项变动随着明年的确权结束后,不仅能让宅基地变的“灵活”起来,宅基地的出租价格也将随之上涨,对农民来说可谓是迟到的幸福 2.宅基地价格 不难看出来今后宅基地越来越值钱,升值空间也越来越大,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宅基地的补偿根据当地的情况不同来制定,当然每个农民都有自己心中所想的价格,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觉得补偿低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土地部门咨询,这些都是有相应的标准。 3.宅基地完善优化,加快清理一户多宅的情况。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55人已浏览
294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15,1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