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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人员个人账户退还)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保留)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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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个人账户收益)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运营,并计算收益。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根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继续计息。
(过渡期计发方式)对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5年过渡期间退休和个体参保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本办法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一)本办法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原计发办法计算基础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计发办法应按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本办法计发办法不再扣减。(二)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三)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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