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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额用途)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
(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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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来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运营收益;(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五)按规定从外地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六)财政补贴;(七)其他收入。
(过渡期计发方式)对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5年过渡期间退休和个体参保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本办法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一)本办法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原计发办法计算基础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计发办法应按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本办法计发办法不再扣减。(二)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三)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个人账户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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