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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是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2)申请的条件①申请人应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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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一般是对于土地权属的争议等等。那么,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土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确权的目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国土资源部日前要求各省、区、市力争在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为农民群众解决征地纠纷提供新的途径。 那么,如何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裁决可否与信访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不能替代裁决?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即可申请裁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群众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主要途径。据统计,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6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的。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国土资源部门鼓励当事人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争议。 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无法取代征地补偿裁决 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裁决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专门的纠纷解决制度,是行政复议所无法取代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中介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而征地补偿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对比较中立;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对于调解不成的才行使裁决权;第三,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决定的,而裁决制度则是针对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决定。国土资源部日前要求各省、区、市力争在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为农民群众解决征地纠纷提供新的途径。 那么,如何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裁决可否与信访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不能替代裁决?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即可申请裁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群众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主要途径。据统计,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6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的。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国土资源部门鼓励当事人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争议。 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无法取代征地补偿裁决 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裁决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专门的纠纷解决制度,是行政复议所无法取代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中介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而征地补偿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对比较中立;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对于调解不成的才行使裁决权;第三,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决定的,而裁决制度则是针对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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