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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呈现出不可逆性特点。同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应遵守的审判程序,对防止死刑滥用发挥着重要作用。最新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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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呈现出不可逆性特点。同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应遵守的审判程序,对防止死刑滥用发挥着重要作用。最新颁布的《》,在死刑程序控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死刑适用的视角出发,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2、死刑复核程序是为控制死刑适用,统一使用标准,对死刑案件开展的程序性控制,确保人权保障与犯罪惩罚的科学统一。自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在死刑程序控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确保辩护人、被告人科学使用辩护权,规避冤杀错杀,成为当前社会的关注热点。1、《》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证明和或者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诉解释》第278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六机关规定》第47条: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刑复核指定辩护人是合法的,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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