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
1、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呈现出不可逆性特点。同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应遵守的审判程序,对防止死刑滥用发挥着重要作用。最新颁布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制度。旨在核査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防止错误。分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由判决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或被授权的高级法院核准。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一般采取书面核实方式。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关于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我们首先要确定的前提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什么,如果还把它看作是内部的一种行政监督程序,那么审理方式就可以不公开,也不举行听审。如果认为是一种审理程序,那么我们就要按审理程序去架构。笔者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因为它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作为审理程序的一部分来规定的,所以要符合审理的基本特点,那就是三方结构,法官在控辩双方参与下来裁判,这是最基本的一点。第二点,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关,那么审理案件的方式就仍然是一种司法的方式而不应该是行政的方式,我们要逐渐改变带有更多行政化色彩的内容,要更多地运用司法的方式和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当然,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观点。从这一点上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以开庭或听审的方式为基本特征,在这样的前提下去搭建具体的程序设置。但是进行具体的程序设置还不能一厢情愿,必须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我国,很多死刑犯在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等待复核的过程中关押在县级看守所里,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开庭在北京开还是在发案地去开这就不得不考虑成本、死刑犯的押解和安全保障问题。从这一点上看,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还应当是一种灵活的方式,不能简单划一,要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如果现在都强调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里开庭审理,只是理想化的设计,但在现实中可能做不到,也未必都需要。
死刑审查权是指审查死刑的判决和裁定的权限。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宪法通过以来,中国死刑审查权经历了变化的过程。具体来说,1、1954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项规定,死刑事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但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事件的最终审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审查。2、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所有死刑事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批准。”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3、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案件的认可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认可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4、授予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1980年对现在的杀人、强奸、强盗、放火等犯罪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的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3月18日发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几个死刑法院认可的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7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