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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第十条强调要求“按照习俗”给付才能适用,那是不是没有“按照习俗”给付的附条件的赠与,就不返还呢?回答是否定的,结婚前给付财物,各地皆...
已赠彩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回收: 1、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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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方面的法律规定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综上所述,关于农村彩礼起价10万这种社会现象,其实在结婚之前,男方要给女方一定的礼金的社会现象,在古代就是有所体现的,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以婚姻为理由向对方索要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财物,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彩礼和赠与是一回事,彩礼是赠与的一种,是有条件的赠与。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姻习俗之一,也称为订亲、聘礼、聘财等。中国旧婚姻的缔结,有婚姻协议初步达成时互赠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1、结婚彩礼属于赠与。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因为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与一般的礼节性的赠与;彩礼是将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这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结婚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2、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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