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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是指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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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人身权益外,关于对财产损害是否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中例外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其构成要件非常严格。首先,侵害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其次,该特定物以精神利益为内容,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或特定纪念意义; 第三,该特定财产具有与特定人格相联系的专属性质或人格象征意义;第四,因侵权行为致该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不具备以上特殊构成要件的,一般按照损害赔偿法的一般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父母唯一遗照被毁损的,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从目前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来看,适用该法条在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效果。
交通事故赔偿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说一下相关法律。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相对严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金额不明确。因此,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确定。根据我省的审判实践,一般限于5万元。如侵权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增加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最终结合审判实践总结如下,浙江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最高5万元,超过5万元及其少数,可以说基本没有,计算方法是,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九级伤残10000元,八级伤残15000元,每上一级加5000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5万元,无伤残等级则无精神损害抚慰金。
普通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只要有伤残伤亡的后果,依法都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麻烦就来了。因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只要构成刑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审结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都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实践中也是这样掌握,但唯独交通肇事罪是个例外,例外之处在于,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是讥埂罐忌忒涣闺惟酣隶与刑事案件一起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不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单独提出民事赔偿。而是在刑事案件进行过程中,同时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等于让实践钻了法律的空子,玩了个文字游戏。但这种文字游戏无疑是善意的。也是被逼无奈。理由还是那句话,法律的意义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在于结合实际。一般的交通事故都赔偿精神抚慰金?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反而不赔,反而赔的更少了?而且交强险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人家保险公司都同意赔了,法院为何不支持?没有道理嘛。所以实践中,查看各地案例,大多支持了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但遗憾的是,目前的“实践”并不统一,还有很多地方法院不支持精神抚慰金,而且很多法律工作者也有不同看法。最近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不能说不是一个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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