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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问题提示】 1、哪些人可以称之为华侨? 2、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 3、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有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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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港澳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港澳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去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港澳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港澳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综上所述,香港是我国特别行政区,当地居民离婚的,也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内地有所不同,香港法律没有规定共同财产制度,居民可以将家庭财产平分,并且照顾女方利益。如果的内地居民和香港居民离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法院起诉,走法律程序。
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一般是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权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登记机关对要求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自取得结婚证之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
涉外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机关有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mainlandChina结婚的,应当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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