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保护驰名商标法律规定有: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 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法。商这种绝对保护的条件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法。 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法。商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其次在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法。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商标类型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而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能够获得更多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首先说一下特殊保护一般而言,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因其独创性和显著性则可获得更多的特殊保护,例如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其它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也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等。第二个有跨类保护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不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有的是多数类别的保护,而有的则是几乎全类别的保护。普通商标则无法获得跨类保护。根据驰名商标是否注册的不同,驰名商标还可以分为注册驰名商标和非注册驰名商标。从目前的来看,不论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还是未注册的商标,符合一定条件的都可以主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过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保护范围的大小不同。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种类中给予保护,其保护范围与已在我国注册的普通商标相同。因此,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综上所述,企业如果要申请驰名商标,首先应该提前将该商标予以注册,然后采取行政认定的方式申请驰名商标,这样的做法比较妥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8人已浏览
70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