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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1、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 2、驰名商标淡化保护规则; 3、淡化认定层次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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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规定如下: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且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恶意注册的人请求宣告其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院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时,遵循的原则为:按需认定原则、被动认需原则、个案认定原则、事实认定原则、严格管辖原则和主动审查原则。 考虑的因素为:商标的知名程度、商标宣传的覆盖范围、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出了严格的可操作性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八条规定,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大量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第九条规定,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一定的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或者可起公众误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另外,第十二条还特别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为欺骗公众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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