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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组织等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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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下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四)在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省级以上县创办的中小企业;(五)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六)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七)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运用多种金融工具,调整信贷结构,改善信贷管理,适当减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完善授权、授信和评级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服务领域,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中小企业创立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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