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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运用多种金融工具,调整信贷结构,改善信贷管理,适当减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完善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中小企业创立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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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交易服务。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和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中小企业作为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依法享受出口退税及资金、外汇等政策支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以及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或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和监察、法制部门检举、控告,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下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四)在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省级以上县创办的中小企业;(五)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六)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七)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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