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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期限最长为12个月,期限最长为24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累计缴纳...
失业保险水平提高不增加失业,失业保险金提高了也仅仅是当地最低的工资,和参加工作的工资相比相差很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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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领取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不可以累积。《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金可以累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计算如下: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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